关于股票的股票 南方消费LOF: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4-11-13 22:46 点击次数:80
日前关于股票的股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7月份,在基于金额统计的全球支付货币排名中,人民币保持全球第四大活跃货币的位置,占比达4.74%。这是连续第九个月人民币保持全球第四大活跃货币的位置,而4.74%的占比也创下有记录以来新高。
今年以来,随着资金大量涌入债券市场,长期国债收益率出现持续下行。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09 月 20 日 重要提示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1]1279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20]1456 号文,准予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经 2020 年 10 月 15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转型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由“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南 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运作方式、基金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 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的风险有: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而面临的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 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生效日,原《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份额的行为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费用后的余额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 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币。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 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 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 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 总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 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 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 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 大学研究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 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 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 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 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秘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 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 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 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 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 公会常务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 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 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 办公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交通银行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 部高级项目经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 金运营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 业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 融市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 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 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 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 交易部员工、项目经理,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 务部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 分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广州营销中心职 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深圳分公司董事。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 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 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 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 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 副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 任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 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零售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茅炜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郑诗韵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今。 郑诗韵女士,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理;2019 年 12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 今,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今,任南方景气驱动混合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22 日至今,任南方消费升级混合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兼权 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 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 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 延闽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兼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唐小东先生。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大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 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 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 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1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 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 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 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 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 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资产托 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 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 “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 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 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 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 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 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 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 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 +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 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 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5 相关服务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LOF)A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公司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公司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 址 : http://www.citicbank.com/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闵爱勤 电话:010-63637199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67 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 墅区环城西路 7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宋超 联系电话:0571-87659644 传真:0571-876599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公司 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110 客 服 电 话 : 021-962999 、 网址:www.shrcb.com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电话:025-5181118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徐冬琴 联系电话:025-83076059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 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晓欢 联系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话:96558(武汉)、 网址:www.hkbchina.com 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 城区会展路 13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蔡鹏 联系电话:0577-88997296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大道 599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 599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杜轩 电话:0991-4500319、0991-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丘斌 联系人:蒋伟 电话:020-22386433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有限公司 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 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400-858-8888(大 陆地区) 0080-186-3155(台 湾地区) 网 址 : www.xmbankonline.com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 址 :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LOF)A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徐步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 团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5613579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杨茜淳 联系电话:0755-83558761 客 服 电 话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鲍佳琪 电话:021-33388378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曹宇鑫 联系电话:021-80508504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 网址:www.95579.com 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梦 海大道 5073 号华海金融创 新中心 C 座 16-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陆玮璐 联系电话:13901892665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郭逸斐 联系电话:0510-82832051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 南大道 9688 号华润置地大 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贾士杰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 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电话:021-20515465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宁基 电话:0755-83024712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网 址 : http://www.ghzq.com.cn 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1、037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311-86273126 客服电话: 95363 网址:www.95363.com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600 号上海 BFC 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http://www.avicsec.com/ 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杨依宁 联系电话:0551-6220173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 2 座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 服 电 话 : 95336,40086- 网址:www.ctsec.com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 址 : https://www.west95582.com 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君 联系电话:18500852451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麓区茶子山路 112 号滨江金 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 址 :https://stock.hnchasing.co m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 州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 服 电 话 : 95323 ,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华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周雪飞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ykzq.com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 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电话:028-8619935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 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107535 客 服 电 话 : 4008005000 或 网址:www.tfzq.com 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 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林涵茜 电话:028-86583006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 司 基 金 网 网 址 : https://jijin.txsec.com/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10-6083307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东中路 399 号金融城二期 3 幢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 399 号金融城二期 A4 栋 2103 室 法定代表人: 储开荣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 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 址 :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 6807 7516 传真:(021) 6859 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公司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公司 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A 座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公 司 网 站 : www.prolinkfund.com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有限公司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有限公司 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 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 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网 址 : www.huayuanstock.com 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公司 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 泽路 161 号 1 号楼 3 层 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司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邢锦超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 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 山路 700 号 C5 幢 3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施敬爱 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01-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01-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司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禹翠杰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公司 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有限公司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宋静 电话:17343036213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 址 : http://www.jianfortune.com 有限公司 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公司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 祥路 6 号院北京东航中心 T1A-304B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德政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朱迪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 址 : www.zhengtongfunds.com 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公司 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 http://www.hgccpb.com/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 址 : http://www.yibaijin.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司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机构联系人:陈嘉义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 址 : www.duxiaomanfund.com 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实际楼 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 C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徐继军 电话:025-51811189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同业易管家”进行销售南方新兴 消费增长股票 C。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 C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63809892 联系人:徐步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 团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5613579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鲍佳琪 电话:021-33388378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电话:021-20515465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311-86273126 客服电话: 95363 网址:www.95363.com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http://www.avicsec.com/ 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杨依宁 联系电话:0551-6220173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君 联系电话:18500852451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华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10-6083307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 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公司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网址:www.1234567.com.cn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 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网 址 : www.huayuanstock.com 公司 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 泽路 161 号 1 号楼 3 层 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 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 http://www.hgccpb.com/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实际楼 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1]1279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2 年 2 月 7 日至 2012 年 3 月 7 日,共募集 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20]1456 号文,准予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经 2020 年 10 月 15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转型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由“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南 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运作方式、基金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申 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南方新兴消 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 理规则并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他证 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进行计算; 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且须为 1 元 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场内单笔赎 回申请不低于 1 份,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 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A 类基金份额场外和场内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1 年 0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2)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30 日 0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根据相关法规确定。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 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 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场 外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0=96,875.29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0=96,875.29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故投资人所得为 96,875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29×1.0170=0.29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70= 98,328.42 份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持有 2 年后场内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时间少于 7 日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 10 万份,赎回费率 1.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 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 易过户、冻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9 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最 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 金的核心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在综合考量宏观面、政策面、 基本面、资金面、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 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新兴消费产业的发展方向,精选 质地优秀、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 略。 (1)“新兴消费”范畴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兴消费”范畴,包含消费行业股票和其他具备消费属性或受益消费 升级的股票两部分内容。 本基金采用中证指数公司的定义,消费行业股票包含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 其中主要消费行业包括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行业,食品、饮料与烟草行业,家庭与个人用 品行业;可选消费行业包括汽车与汽车零部件行业,耐用消费品与服装行业,消费者服务 行业,媒体行业,零售业。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仅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行 业划分原则如下:(1)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50%以上,则该公司 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 50%以上,但某 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 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 30%以上, 则由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为及时反映公司行业变动,并保持行业分类 的相对稳定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原则上每年 5 月份重新评估并调整一次。当上市公司有 合并、拆分、重组等特殊事件发生,以致影响其行业分类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根据相 应公告对其行业分类进行临时评估与调整。 消费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 除去前述的主要消费行业和可选消费行业,还有其他具备消费属性的股票。根据党的十九 大报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 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 增长,在消费领域的升级趋势越来越明显,受益消费升级的股票也不仅局限于消费行业。 其他具备消费属性或者受益消费升级的股票包括且不限于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行业,制药、 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行业,保险行业,电信业务行业,运输行业等行业的部分股票。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将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充分挖掘价值洼地,重点 精选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与“新兴消费”范畴相关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B、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这种创新包括产品的创新、盈利模式的创新、兼并收购 的创新等; C、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不错的激励机制, 同时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D、公司的产品、人才、机制、资源有明显优势,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一定的进 入壁垒,有利于企业在行业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 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 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 值。 (3)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4)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 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 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 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 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 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 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 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 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 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 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 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 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 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最 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0%;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55%+中证港股通主要消费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 800 指数中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 本股;中证港股通主要消费综合指数(人民币)从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股中,按行业分 类标准筛选出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中证综合债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 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 1 个月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 构成。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以“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55%+中证港股通主要消 费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使投资人比较直观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483,201,990.52 80.48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付金合计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10,949,944.01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84%; 通 过 深 港 通 交 易 机 制 投 资 的 港 股 市 值 为 人 民 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3,331,606.20 69.48 D 电力、热力、燃气 19,916.70 0.00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20,988.00 0.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 -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29,818.47 0.01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2,655.52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 - 业 S 综合 - - 合计 414,074,984.89 69.60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3,644,942.74 0.61 非必需消费品 32,566,220.37 5.47 必需消费品 2,678,735.87 0.45 医疗保健 - - 金融 - - 科技 15,550,898.97 2.61 通讯 14,686,207.68 2.47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政府 - - 合计 69,127,005.63 11.62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元) (%) 注:对于同时在 A+H 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 别披露。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无。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无。 无。 无。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LOF)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 -38.66% 1.38% -27.82% 1.14% -10.84% 0.24% 立起至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LOF)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 -36.16% 1.39% -27.88% 1.14% -8.28% 0.25% 立起至今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披露。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基金份额,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率发生变更;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 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6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 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 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 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 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 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 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 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 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 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 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 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 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 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 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 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 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 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 的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 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 金管理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 部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 资的合法合规。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 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基金可能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基金场内份 额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 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 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市场流动性情 况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本基金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 成管理风险。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 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 免此类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 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 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 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 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序执行。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其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 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和定投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定投、转换、转托管、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基金份额,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最 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最 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0%;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披露。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最 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消费”范畴内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净值的 10%; 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的 10%; 券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上述 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等实物证券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机构的保管库。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估值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 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 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 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 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渠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 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对账单。 情况及对账单。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 未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 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 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 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9-11 (LOF)2024 年 9 月 18 日暂停申购、赎回 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深 2024-09-06 市 LOF 基金 2024 年 9 月 6 日暂停申购、赎 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4-09-06 金 2024 年 9 月 6 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8-31 (LOF)2024 年中期报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7-19 (LOF)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4-07-19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6-26 (LOF)2024 年 7 月 1 日暂停申购、赎回和 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4-05-30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5-10 (LOF)2024 年 5 月 15 日暂停申购、赎回 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4-22 (LOF)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3-30 (LOF)2023 年年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4-03-29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3-26 (LOF)2024 年 3 月 29 日、4 月 1 日暂停 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微众银行为 2024-02-05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4-02-02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1-22 (LOF)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2024-01-18 金 2024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 安排的公告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12-20 (LOF)2023 年 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暂 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元证券为 2023-12-15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12-13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 2023-12-05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 2023-11-14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10-25 (LOF)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10-18 (LOF)2023 年 10 月 23 日暂停申购、赎回 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深 2023-10-09 市 LOF 基金 2023 年 10 月 9 日恢复申购、 赎回和定投业务的说明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10-09 金 2023 年 10 月 9 日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深 2023-10-09 市 LOF 基金 2023 年 10 月 9 日暂停申购、 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2023-10-09 金 2023 年 10 月 9 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说明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3 备查文件 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的股票